【多倫多開車】走路要小心! 行人過馬路被撞反被開罰單 | 告票 | 大紀元汽車網 auto.epochtimes.com


2024-05-02 | 星期四

【多倫多開車】走路要小心! 行人過馬路被撞反被開罰單

發表: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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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tolia)

【引言】法律是個非常專業的領域,很多華人同胞平時無暇顧及或沒有機會了解加拿大的基本法律規定。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擾,有時難免出現「驚慌」或「病急亂投醫」的狀況,使原本不易的移民生活「雪上加霜」。

大紀元急華人所急,想華人所想,編者為此走訪了安省法院以及業內人士。基於對法律隱私權等諸多方面的考量,編者將了解到的一些案例改寫成故事,目的並非為讀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諮詢和建議,而是希望通過對案例故事的分析,讓華人同胞除了對加拿大的法律有更多的認識外,還能以一些教訓為戒,避免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快地融入當地社會。再次提醒讀者,當事人遇到類似的法律案件,請諮詢有關專家和律師。本欄目不為此承負法律責任。

 

案例故事

 

王女士一天在太古附近準備過馬路時,交通燈已經在閃動,但她還是踏入斑馬線。所以還沒過完馬路燈就變了,對面車輛就開了過來把她撞倒。由於王女士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以及語言障礙,警察未能和她溝通,只從肇事司機和目擊者處了解了當時的情況,他根據安省公路交通法關於「當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燈顯示為閃爍的綠燈時,行人不得走上馬路」的規定,給王女士開了$50罰單。王女士不服,要求上庭。法庭於是把信寄到她家,但由於她當時留下的是租房的地址,而受傷後暫時搬到到女兒家住,於是沒有及時收到信,錯過了上庭日子。因為她在該案中屬於被告,不上庭相當於自動放棄,所以法庭判她有罪。她向法庭解釋了未到庭的理由,並於去年8月份開始上訴,到今年3月得到上訴機會。

控官表示不服,要求把案件打回去。但幸運的是,法官基於該案時間已經太久(持續2年了),決定把它暫時擱置,以觀後效。若當事人在1年內沒有再犯相同的罪,這個案子就算過去了,即王女士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相關知識介紹:

 

過馬路的相關法律條款

《安省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規定,「當路上的一部分被標記為人行橫道時,行人不得通過未標記的部分穿過馬路。」雖然此條款中並未界定,但是多倫多警察建議,一般說來約定俗成的規矩是,如果離您最近的人行橫道在30米之外,那麽未使用人行橫道穿越馬路可以被看作是合法的。

在沒有人行橫道的情況下,行人是可以合法穿行馬路的,只要您讓出路權給往來車輛。《大多倫多市區統一交通條例》規定(只適用於昔日大多市區主幹道),「除有交通燈控制或警察指揮交通外,行人在非人行橫道處穿越馬路時,應該讓出路權給所有的往來車輛以及街車,但是此條款並不意味著機動車和街車的司機無需履行謹慎駕駛的責任,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Jaywalking」並非法律詞彙,也不是法律中明確界定的違法範疇,而是一個形容各類行人違法的俗語,包括了在路口闖紅燈或當「不得穿行」的信號燈亮起時穿行馬路;當附近路口有人行橫道時,在路口之間穿越馬路;或是在穿行馬路時未能讓出路權給往來車輛。

 

行人交通信號燈和穿行規定

 

當行人在指定的人行道處穿越馬路時(交通控制信號燈,行人天橋,由警察指揮交通時),適用的法規是安省公路交通法的第144條,第26,27,28款(而不是多倫多城市條例)。

而當行人在非指定處穿越馬路時,適用的條款則是城市交通條例。

以下為《安省公路交通法的條款》:

行人---綠燈

(23) 當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燈顯示為圓形的綠燈,或是朝前的綠色箭頭時,面向綠燈的行人可以穿行馬路。此款受第(24)款和(27)約束。

行人---閃爍綠燈處須止步

(24)當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燈顯示為閃爍的圓形綠燈,或是固定/或閃爍的左轉箭頭外加圓形綠燈時,行人不得走上馬路。

行人—在紅燈和黃燈處須止步

(25)當行人靠近的路口交通燈顯示為紅燈或黃燈時,行人不得走上馬路

行人信號燈--- 穿行

(26) 當路口安置了行人控制信號燈,且信號顯示為「穿行」時,每名面對信號燈的行人都可以朝向信號燈的方向穿越馬路。此款不受(24)及(25)款的限制。

行人控制信號燈---不得穿行

(27) 當行人控制信號燈顯示出固定或閃爍的「不得穿行」時,任何走近路口且面向信號燈的行人皆不得走上馬路。

行人路權

(28) 任何依法走上馬路的行人可以用最快且合理的速度繼續穿行馬路,儘管在穿行時其對面的信號燈發生了變化,行人依然享有先於機動車的路權。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小細節是,如果行人開始穿行時其面對的信號燈顯示為「穿行」,那麽行人不會收到任何違法罰單。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行人信號燈的倒計時顯示系統相對較新,而相關的省級法規的更新卻略顯緩慢滯後。在美國,法規的更改取得了切實的進展,很有可能法規將被改為,即便行人開始穿行時,交通信號顯示為閃爍的「不得穿行」或是已經開始倒計時,只要行人在倒計時數到零之前或「不得穿行」由閃爍轉為固定之前完成穿行,即不算違法。

安省很有可能考慮作出類似的更改,但是最終決定權在安省交通廳。

在整個多倫多市,通行的常規是,至少提供7秒的穿行時間。有些人行道需要提供更長的穿行時間,一天中的時段也會有影響(影響因素包括:緊急車輛的優先權,公車優先權,路口的交通流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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